洛阳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节点,由参建各方参与验收, 对之前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作准备情况以及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进行核验, 使之满足后续开工、工序转换的安全条件
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第三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表1)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方案》,明确条件验收的主控条件、 一般条件、 验收内容和要点,报监理、 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查自评及配合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验收, 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第五条开展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内容:(一)已完成勘察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交底内容已在施工图或施工方案中落实,重大调整已落实设计变更;(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已审批,已进行施工方案论证, 编制、 论证意见的补充修改、审核、 审批已完成;(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四)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进行排摸,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做好记录,并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五)工程涉及到的支撑、支护、加固体系或结构达到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强度检测的已取得相应的合格报告;(六)工程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并已取得合格报告;(七)工程涉及到的机械设备按要求履行进场报验手续,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八)需要进行监测的工程,监测方案已经审批,有明确的报警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