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损害性后果,在环境方面尤为显著。因此,国际法律责任孕育了一个新的分支——国际损害责任。此篇论文先从国际损害责任的形成和发展提出问题,进而阐释其内容与特征,相应地进行性质分析。在为读者解释当今国际法学界所推崇的主要学说的同时对其中笔者不同意之处一一进行驳斥。 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 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关键词 国际损害责任性质分析法理基础国际义务的不履行作者简介:余江锋,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12-019-02 与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责任的法理基础相比,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问题更为复杂, 在国际法学界百家争鸣。 国际法学家们总在力求寻找一个单一的法理基础来解释这个问题,虽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法理基础可以是多个原理的结合。尽管这种观点与哲学中的“一人骑二马”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笔者更偏向于单一原理说。关于这个问题, 学界且待讨论, 此时需要有一种大多数国际法学家认同的观点,抑或是一种由一个对国际法造诣很深的法学家所提出的观点来统一大多数人的看法,这个问题才能得以告一段落。一、内容与特征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 二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是损害的实际存在; 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二、性质分析(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 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 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 另一方面, 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 虽然也会有所联系, 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