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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合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近来做的比较多的工作就是拟合同,主要是工程合同,并且还都是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因此对于这项工作我是很认真负责地去做的
其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当然也学到了很多知识
让我学到最多的就是如何用词来准确地表达己方的意思同时又能不使的权利缺失
其实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用词也是很讲究的,或许一词甚至一字之差会有很大区别的,当然涉及到的就是双方的利益问题
我重点研究了下有关缺陷责任期的问题,其实是通过与保修期的比较才对缺陷责任期有了更多的了解
缺陷责任期, 中文词条名: 缺陷责任期; 英文词条名: 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 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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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