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它起源于罗马法的“请求返还诉 ”,即 condictio ,直至《德国 民法 典》就不当得利设统一规定
不当得利作为债之一种,具有法定之债的性质
此外债权与物权构成了财产权上的两大权利体系
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流转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这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能引起有效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有瑕疵时是否会引起债(本文特指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
法定的物权变动、意定的物权变动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有什么影响
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与功能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 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中, 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特殊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
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仅承认个别的诉权,即请求返还诉,如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盗窃、不法原因等
所有的condictio 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原告有提出请求的特别理由,而是被告没有保留得益的充分理由
但是当时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发展到德国法之后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中萨维尼是第一个统一各种来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 的德国 法学 家,他不仅表明了这一概括性的统一原则,而且深入探讨了源于罗马法的各项传统的“请求返还诉 ”
这引发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核心基础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的争论,学者提出了统一说与非统一说
统一说中以公平说为代表,此说认为不当得利就是违反公平正义而获得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即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制度在于调整违反公平正义的财产变动,这种财产的变动即使在形式上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