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