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遵守政治纪律若干规定(试用)第一条为教育引导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教育阵地,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夯实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维护祖圈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基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发展重大决策决定、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自治区教育系统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在编、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等活动的;2、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田结的言论,公开发表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决定相违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的;3、组织、参与或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支持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其它邪教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4、组织、利用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婚丧嫁娶等的:5、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它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制造宗教矛盾,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煽动骚乱闹事,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6、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7、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主义等重太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在处置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退逃,造成不良影响,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8、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9、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的;为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其它邪教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数据、财物、场所或者其它支持的;10、擅自接受国(境)外分裂组织、各类宗教、邪教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特别是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的;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学术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与国(境)外分裂、宗教及邪教—组织从事民族分裂、非法宗教及其它各类形式的邪教活动的;11、在涉外活动中,教职工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12、向学生灌输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其它邪教主义思想的;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主义思想有关内容的演说、文章、宣言、声明的;13、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关内容的演说、文章、宣言、声明的;14、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15、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的;组织、参与编印、译制、传播其它非法宗教宣传品的;16、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邪教主义及“圣战”宗教极端思想的;17、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