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遵守政治纪律若干规定(试用)第一条为教育引导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教育阵地,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夯实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维护祖圈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基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发展重大决策决定、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自治区教育系统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在编、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等活动的;2、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田结的言论,公开发表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决定相违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的;3、组织、参与或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支持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其它邪教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4、组织、利用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婚丧嫁娶等的:5、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它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制造宗教矛盾,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煽动骚乱闹事,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6、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