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整治实施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工作体系
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实施集中办公;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治重点(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
主要包括:1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