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别防卫权的“特别”之处特别防卫权的“特别”之处 摘 要:法律的生命性体现在其适用上,但人民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则直接影响到法律,使其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本文通过对《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解读,认定特别防卫权之概念。作为一种特别的正当防卫方式,它既与一般防卫有着不可断裂的联系,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主要在于其构成要件方面,防卫指向暴力性的犯罪,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暴力侵害本人的人身权方面,而且其权利的行使无必要限度的限制。 关键词:特别防卫权;特别要件;防卫限度 作为正当防卫权的一项补充规定,特别防卫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只有在公民遭受到不法的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并需要特别权利来保护的时候,它才有转变为现实性权利可能的理由。一般来说,一般防卫与特别防卫,作为应付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两者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列,在主观方面、对象、时间和起因的构成要素是重合的,但特别防卫也有其自身的特别要件。 一、特别防卫权的特征 为了纠正过去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过于严格的现象,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当时正当防卫权的适用情况与社会总体治安状况,衡量各方利益后,在 1997年《刑法》的修订中,增设第 20 条第 3 款之规定,由此将我国的特别防卫权确立下来。这一规定对于鼓舞公民在面对严重危险的不法行为时,敢于行使防卫权,維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暴力犯罪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第 3 款规定学术性的概念定义争议颇多。比较前两款之规定而言,不可称其为无限度的防卫权利,并列语义下,以“特别”相较于第一款的“一般”,是符合立法者本意的。而且特别防卫权是相对于一般防卫权而言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制度。它们有相同点,一是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时间上不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四是对象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通过对法条规定的概念分析,也可以简要把握特别防卫权的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防卫范围的法定性,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这也是对特别防卫范围的限定与特定对象的要求,所以针对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适用特别防卫。 第二,保护对象强调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