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的法律分析——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为例杭州市法制办法规处李楠来源:作者:杭州市法制办法规处李楠发布时间:2009-07-20点击量:102【摘要】: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公共环境的重要工作。由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涉及面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杭州市政府在借鉴国内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综合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制定出《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为此,本文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为例,分析讨论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涉及的,实施控制吸烟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以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律执行等问题,并得出立法应当加强少数人权利保护、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和需求,以及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法等启示。【关键词】:公共场所控烟禁烟执行少数人权利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立法背景(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现实原因和法律基础据多家权威机构研究表明:被动吸烟增加成人肺癌、心血管疾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病发生的危险性,增加哮喘的发病风险,损害肺功能。根据研究推算,目前我国人群中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可高达5.4亿。在2002年,11000人因被动吸烟而死于肺癌,31300人因被动吸烟死于冠心病,估计因被动吸烟死亡人数超过10万。被动吸烟多发生于办公室、会议厅、酒吧、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多数资料表明:暴露在充满烟雾的房间里被动吸烟一小时,大约相当于吸入一支中等含量焦油的卷烟。而人们每天待在公共场所的时间至少超过8小时,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公民吸烟自由作为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一方面,吸烟者有吸烟满足自身感官和心理需求的自由,另一方面,吸烟者的吸烟自由受到反对吸烟者保障自身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免受烟草危害的权利的限制。法律是否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限制,应当对哪些场合的吸烟行为予以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在仅涉及本人时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但在涉及他人时则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吸烟者在自己家中或其他私人场所吸烟,由于不会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虽然可能会影响家人或该场所中的其他人,但是可以通过法律之外更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法律不应当对此予以限制。但是,在公共场所吸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污染公共环境,侵犯他人健康权和安全权。因此,法律应当对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自由进行限制。(二)国内外控烟立法概况从全球来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法律。其中,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挪威、南非和美国(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实施部分禁烟的国家有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芬兰、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等。2003年5月,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第一部国际性的烟草控制公约。资料显示,实施控烟立法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都得到了改善。例如:爱尔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家的评估报告显示,禁烟立法能够改善卫生状况,减少烟草消费,受到非吸烟者和吸烟者的欢迎。目前,我国有关控烟问题的法律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生效,我国也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并开始承担公约规定的各项控烟管理义务。全国各地目前也有多个地区颁布了控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