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委办〔2011〕107号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184号)和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市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明委办〔2011〕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全市事业单位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依法依规,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坚持精简、优化、效能,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市各群众团体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含-2-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未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也要列入清理规范的范围。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1)未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2)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3)经批准但两年以上未组建运行或两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4)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5)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有关文件规定应当撤销的;(6)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1)机构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2)同一部门所属职责相同或相近、重复设-3-置的;(3)虽隶属不同部门,但业务相同或相近、职责交叉、设置不合理、能归并整合的;(4)存在其他应当整合情形的。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转企改制:(1)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文件要求转企改制的;(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4)存在其他应当转企改制情形的。(二)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规范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如院、校、馆、所、室、台、站、团、队、园、中心等),同时体现地域名称、行业属性,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中国”、“中华”、“国家”、“福建省”、“福建”“三明市”、“三明”等名称,若确需冠以这些-4-名称,应报市委编办审核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一般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主要为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其职责任务主要是承担有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合并、调整、转移、取消,并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下文确定。3、机构规格。在省、三明市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之前,已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的机构规格可暂保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