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王保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进行过一次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
在那次讨论中,人们还没有单独提出商法,实际是将民法、商法一起考虑的
由于讨论的大背景缺乏实然的环境,虽然我国已经开始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缺乏实践的支撑,使讨论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困难
这次讨论已经过去20多年,但有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以下简称“三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
当时,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学科学研究恢复时间不长,而这场讨论又来得很快,来不及先讨论研究方法
今天则不同了,学术研究可以从容地进行,探讨一下关于三法定位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必要也具有可能性了
无疑,“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
种学问,当然有其自己的方法
然而应该指出,法学的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方法不同,它不是离开法学的单纯的方法
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及其思考方式的特征的话,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
显然,每种法学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
”当然,这里所涉及的方法与法学方法论还不完全相同
后者,多是指导法官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前者,则是泛指研究法学的方法
而本文所讨论的研究方法更多是指前者
主要是:一、从社会关系的结构中认识三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如何认识民法、商法、经济法
法学的著作家们认为,“法律制度是由很多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如公司法、刑法、宪法等)
由于历史演进过程完全不同,这些法律部门在结构上和风格上也常常大相径庭
”因此,认识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和功能,大多是从法律部门人手
而法理学家又告诉我们两个认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二是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