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实务评析和意识矫正张志诠施士军胡国军韩斌丁晓琴(海安国土资源局江苏海安226600)第一作者简介:张志诠(1969-),男,江苏海安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2007级在读博士,海安县土地市场服务中心高级经济师,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联邦司法部司法研究院访问学者,业余从事不动产经济与法律研究
摘要: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或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而发生的违法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在社会融资体系中具有根基性,不应该被金融机构繁盛与繁荣的景象所蒙蔽,而予以歧视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本文指出了登记机构由于对国家规范理解不透彻、不细致而对某些种类的民间贷款抵押申请不予受理是违法行为;辅助性地分析了相关规定的内在涵义;正本清源地分析了非法与不合法、合法和不违法因为主体变化而变幻的内涵;从产生机理上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总之,由浅入深、层层深入、循序渐进地“还清”了民间借贷的本初自由面貌,力求使登记机关清醒认识、积极依法行政
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实务评析;意识矫正引言:有时由于登记机关对法律条文涵义理解和把握不透彻,民间借贷抵押申请受到行政不作为的歧视待遇,为此,有必要依法加以分析和评判,消除法律认识上的障碍
但要把此障碍根除,还得从意识理念来源深处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加以探索,以唤起抵押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动力,明明白白的做事,消除社会的为之不满感或缺憾感
1、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根基性明晰1
1广义、狭义民间借贷的概念广义上说,民间借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事实上,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发生的所有借贷都必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借贷为什么会冠以民间,是相对于官方批准的有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放贷而言的
但如果都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就无所谓民间与官方的分别了,即无所谓施与区分和鉴别
狭义的说,民间借贷,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