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的通告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决定,从7月份起,组织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并在7月份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7月份开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月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并应自7月份起,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填写对应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估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本通告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