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