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规范我区城市道路上密闭车辆对建筑垃圾的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本规定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待建工地提前介入管理
要求在建、待建工地把土石方、建筑垃圾的运输量进行报备,并对工地基础设施及配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运输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密闭式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密闭运输车辆的技术规定
三、建筑垃圾的运输须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四、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
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筑施工单位持申请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平基工程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土石方开挖协议)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处(局)建筑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处(局)建筑渣土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办理建筑渣土清运处置手续的施工工地、车辆情况予以登记,并填写建筑渣土清运处置申请表,送案件处置中心审核;(三)案件处置中心审核相关申报手续确定合格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需要进行现场抽检的,抽检合格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