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