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法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始于主体的形成,止于主体灭亡。 ②民事行为能力:指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㈠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