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 岁)和原告余某(男,15 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 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 支 撑 住 身体,结 果 被窗户上的烂 玻 璃 茬 口 割 伤手腕 。由此 可 见,本案所 涉 伤害事故是发 生 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 园 的教室内 ,事故发 生 的时 间是学生 应当在校 接受 教育 及 学校 进行正 常 教学管 理的期 间内 ,事故当事者又均 是不满 十 六 周 岁的未成 年人,导 致 余某受 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 存 在的不安 全 隐 患 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 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