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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车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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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车库究竟属于谁 前几日,看到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就人防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采访嘉宾,该嘉宾说“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笔者认为该观点非常值得商榷,特著此文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于国家,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在人防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行使权利。对于这个结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上述规定又作了细化,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规定人防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照法律修建的人防工程必然也属于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且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与一般住宅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中学)和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的性质一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是向国家确定的主管部门移交所有权,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也不可能由小区业主进行公摊,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缺乏法律依据。 反过来讲,如果“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正确,那么就可以得出“开发商履行人防建设义务最终的权益归属全体业主”的推论,那么按照这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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