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共有权案例[案例一]:双方系争的被拆迁房屋原是李某外公外婆租赁
他们去世后,李某的父母搬入并由李某父亲承租
李某夫妇及其女儿三人户口随之迁入,女儿就读于上海,一直住在该处
李某夫妇在南京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工作,在该地单位曾经分配过住房,并已经以其妻子为产权人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购买
其妻子几年前回沪
被拆迁的房屋为面积相当的可分门进出的两间,分别由李某父母与李某妻女居住
现在,该处的房屋动迁,其父亲共得到54万元的补偿款
李某要求分得一半的补偿款,但遭到拒绝
在无奈之下把老父亲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及其妻子不是同住人,认定其女儿为同住人
现在李某父亲愿意给孙女10万元,给李某夫妇6万元,与法无悖,判决予以准许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提示]:应该说该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本案的情况看,李某夫妇对被动迁房屋既没有租赁权,也没有居住权,所以在该房屋动迁时,李某无权取得动迁的补偿
但李某之女为未成年人,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而且事实上在该房屋居住多年,有一定的居住权,所以其居住权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李某父亲自愿给孙女10万元,基本可以看作对李某之女的居住权的补偿
但李某之父对于李某的补偿,法律不予保护,也并不禁止李某父亲自愿进行补偿
实际上该案涉及居住权的问题
该案判决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另外结合本案大家需要了解物权法为何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
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而在物权法草案五审审议稿中,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删除“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并不代表公民“居住权”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公民的“居住权”,其实是对这种环境下其余家庭成员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