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制度的重构论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制度的重构 摘 要 在 1996
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之初,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尚处于单一司法行政管理的摸索阶段,后经“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律师协会从属”的过渡,最终实现了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经过多年进展,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基于律师的职业属性和律师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各方面都有较大飞跃,但是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诸如,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的混淆,管理队伍现状不适应进展需要,缺乏科学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等
本文从律师协会自治的角度出发,论述完善我国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制度的若干举措,以实现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 律师管理 制度 律师协会自治 一、律师协会自治职能概述 律师协会自治,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的自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具体体现为自主行使自治权力和实现自治利益,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治特性,逐步脱离具体的行政管理,完善律师行业自治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实质意义上的自治豍
目前我国各级律师协会主要有以下自治职能:第一,拟定行业法律规范和惩戒法律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与《律师法》等法规、规章相比,律师行业法律规范是律师内部的“规则”,一般通过鼓舞和限制禁止两种手段来实施;第二,律师执业程序的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对律师实习、考核、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等,属于律师管理的程序性事项;第三,调解执业纠纷,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调解,受理律师申诉等无需启动法律程序的内部轻微纠纷;第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利,主要通过组织沟通活动及业务培训,促进律师行业的整体健康进展
可以看出,“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与先前的“行政独享”和“行政主导”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共同管理,而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