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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律顾问职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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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政府法律顾问职能的完善论政府法律顾问职能的完善 摘要:在我国,当下实行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来源于政府法制部门,其固有工作模式是主要来源,政府法律顾问担任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接受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约束,一方面要接受律师道德和纪律的约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关键在于: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法律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以及责任制度。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 顾问制度 组织架构 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要建立该制度,首先就应对政府法律顾问有明确的定位。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定位问题讨论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目前在行政行为中的角色定位 他们拥有机关政府的公职身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享受公职人员的待遇,既要干好本职工作,为政府服务,又不允许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法律顾问需要具备律师资格,在司法部的文件中并没有对公职律师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其任职条件上是有相关限制的,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服务于政府职能部门,或作为聘用的专职法律事务从事者的范围。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目前角色定位及其利弊分析 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来源于相应法制部门的工作,政府法律顾问担负着双重角色,一方面要接受国家相应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又要接受律师方面的道德和纪律约束。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给政府,政府则要给法律顾问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又要将其法律服务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实际上,这不符合律师的自由原则,很可能影响其在处理具体事务的独立思考。有学者认为,假如将法律事务交给社会律师,可能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社会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时,其本身对政府的具体事务缺乏了解,对政府立场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上存在偏差,难以提供高效服务。二是社会律师并非終身制,只是聘用,一旦被解聘,可能会损害委托人利益,对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把政府法律顾问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虽然目前西方有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我国目前现行制度中均是采纳这样的模式。我认为,采纳何种模式并不重要,我们讨论的重点所在应该是该模式对法律客观公正的评价及律师在依法行政中应起的作用等方面的影响。因此,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问题即其角色定位中属关键的因素,我们应该探讨下法律顾问的身份问题和操作方式问题。 二、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完善思路 (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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