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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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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发布时间:2007-6-14 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易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120) 一、案例A: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一)项目背景 1、主体 出售方甲:设立在香港的某公司 出售方乙:设立在维京群岛的某公司 收购方:设立在开曼群岛的某公司 2、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共两个,一个是出售方甲持股 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一个是出售方乙持股 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两家标的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标的公司共计持股房地产开发企业 99%股权。 3、交易目标 通过境外股权转让,取得香港两家标的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取得境内某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权,最后达到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的最终交易目的。 4、案件要点 (1)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2)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 5、律师作用 律师在并购项目中的作用,因项目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有的项目律师起主导性作用,而有的项目律师则只是起到知识性作用。一般而言,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海外公司,主办律师都是境外律师。但是,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即该案件的境外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企业,收购的主要资产是境内资产。因此,在该案件中,中国律师起到了主导性地位,并且主导整个并购进程,而且负责选择境外律师,并负责与境外律师的沟通。 (二)操作流程和涉及的法律要点: 1、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 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尽职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应由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一部分是针对境内公司的尽职调查,则由境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而对境内公司尽职调查的程度,则应取决于中国资产在整个并购交易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例中,收购方要购买的核心资产是境内的房地产项目,因此,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放在中国资产方面。境内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并购双方及时达成补救措施,并将该等发现的问题和达成的补救措施反映到境外并购的主合同中。 (1)尽职调查的程序管理。 作为出售方的律师,应主动控制尽职调查程序和制订尽职调查规则,并建立资料室。 作为收购方的律师,尽职调查作用体现为:协助收购方辨认交易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确认收购方需要保护的程度有多大。完整的尽职调查应该能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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