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使《条例》内容得到贯彻落实,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结合《条例》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适宜养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0号)、《苏州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苏府〔2016〕57号)、《苏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3号)等
二、起草过程《条例》颁布后,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部门街道(镇)、社区(村)以及养老服务单位负责人的专题学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等各种载体,向广大市民群众宣传《条例》,力争将条例深入到千家万户、相关部门、养老服务组织,营造人人知晓、共同遵循的良好氛围
在广泛开展学习的基础上,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局着手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起草后,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各市(区)分管领导、民政部门负责人、市老龄委成员单位以及部分街道、社区和老年人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人大代表和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对实施意见进行论证,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市政府同意后颁布
三、八个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供餐助餐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日间照料精神慰藉家庭支持助行助浴长期护理四、政策亮点设施建设新旧小区均要配置养老设施新建住宅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详细】居家养老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实现日常生活服务全覆盖,加强医养融合、紧急救援等工作,构建不离社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