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价〔2009〕8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已相继发布。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应用和实施08计价规范与09费用定额,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详见附件2)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有关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1.为了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见文后附件1。2.措施项目费费率调整后,二次搬运费列入附件2(表-10)中。3.其他措施项目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二、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1.工程排污费: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进行结算。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9%计取。3.其他规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三、规费、税金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四、除本文规定外,其余均按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文、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107号文以及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规定执行。五、之前我市发布的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本价评审办法、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08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但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六、执行时间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以及本文之规定,从2009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2.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3.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抄送:各设计、施工、建设、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印发打印:蒋震谊校对:袁克顺份数:4000份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项目计算基础费率(%)建筑工程单独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修缮土建(修缮安装)仿古(园林)夜间施工增加费分部分项工程费0.080.080.080.100.080.08二次搬运费汽车不能进入的小街小巷、无材料堆放场地的工程1.00山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180.090.090.250.180.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0.050.100.050.020.050.10临时设施费2.001.001.201.801.80(1.20)2.20(0.6)检验试验费0.20.20.150.150.15(0.1)0.30(0.06)赶工费(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2.50/0.35按质论价费县级市优0.600.600.600.500.600.60市优1.001.001.000.81.001.00省优2.002.002.001.61.501.80国优3.003.003.002.52.002.50住宅分户验收0.080.080.08附件2: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