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 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 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 “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 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 / ”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