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o作者 :朱华来源 :景观中国日期 :2007-4-13 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建筑考试博客o【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 供电、供气、 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 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