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娄人社〔2010〕6号登记号LDCR-2010-12006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市直管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作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机制,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5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10]2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0]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2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两后生”实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紧紧围绕“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劳动就业,保持就业稳定”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运作,提高培训质量,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一)对企业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二)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的范围、数量、比例、对象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可组织拟裁未裁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类企业按国家规定要求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标准见附件1),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培训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