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娄人社〔2010〕6号登记号LDCR-2010-12006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市直管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作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机制,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5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10]2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0]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2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两后生”实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