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二、结论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