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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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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8]6号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委: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适度增加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利益驱动因素,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文件1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二、计重收费标准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2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一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通行车辆收费实行优惠政策:1、绿色通道车辆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鲜活农产品范围见附件。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2)收费标准3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1、计重取整办法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2、计费取整办法为方便收费找零,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4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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