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8]6号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委: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适度增加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利益驱动因素,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文件1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基本费率为0
07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
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
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
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
O286元/吨公里计收
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
0432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2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