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 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 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 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 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 矿井在组织生产、 安排生产布局、 采掘接续时, 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 做到以风定产、 定头, 避开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 追求产量进度, 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 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 非长壁采煤法、 残采、 回收煤柱、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 经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 可采纳局部供风, 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 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 矿井开拓布局、 采区设计、 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队技术主管参加, 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 井下各主要进、 回风巷之间, 通风队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 控制风流的风门、 风桥、 档风墙、 防火墙、 风筒、 防尘管路、 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 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 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 100-500 元罚款, 责任人承担 20-50 元罚款
8、 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通风队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 各采掘队组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 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200 元
罚责任人 20-50 元
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 掘进巷道, 与其它巷道贯穿, 在两巷相距 20 米前, 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队, 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穿措施, 做好防止瓦斯积聚、 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 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