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1982年条文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修正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修正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