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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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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排加班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专题界定 本专题主要围绕加班与工资的补偿标准问题。其中主要涉及的是加班的认定、加班与补休、发放加班工资以及工资数额的争议、加班违法的企业法律责任。 二、名词解释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三、案例分析 案例 1:不定时工作制单位不预付加班工资 【案例】郑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0年 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2001年 1月郑某开始值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 6:00至第二天早上 6:00,工作了三个月以后,郑某认为其每天工作 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 【评析】郑某从事客房服务岗位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驳回了郑某的仲裁申请。 本案中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工种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 2: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 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合同期满,周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 【评析】周某工作的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规定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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