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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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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17 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8 年 12 月 13 日第 12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 9 月 19 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 2008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资 委 主 任 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 增 发等过程中的内 幕 信 息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财会 人员提供虚 假 财务报 告 ; (七)违规自定薪 酬 、兼 职取酬 、滥 发 补 贴 和奖 金 。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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