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CSR认证及COC验厂中工作时间制度解析说明 前些天和一朋友QQ交谈,谈起其工厂的工作时间制度,其间谈起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制度。在工作中,在辅导工厂及在QQ和邮件中,也经常会有一些客户朋友问及此事,今天稍有空闲,一并说明一下吧。 一、现有工时制度解析与比较 二、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各有不同,现做以下简单解析: 1、标准工时制 这是现在工厂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此种工时制度比较容易理解,也是各个 CSR体系及COC验厂客户均认可的,在此不再赘述。 特别提出一点,在ICTI认证中,如果工厂不能真正执行以上制度而提供虚假资料的话,顺利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 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