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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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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学和科研及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勤办法。 一、总则: 1、全校教职工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凡因各种原因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全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教师在见习期内实行坐班),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和教研室的各种活动,否则按缺勤对待。 3、经组织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其考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组织批准的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否则按缺勤对待。 4、教职工校外兼职者,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否则按缺勤对待。 二、休假制度: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休息者,必须持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报部门主管领导备案后方可休假,否则按缺勤对待。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 (2)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 即:职务工资及津贴,(在岗津贴按50%标准发放,未纳奖金、目标奖、校内津贴等奖金性质的工资停发)。 2 (3)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获得全国及市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工作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参照津政发(1981)152号文精神办理。 (6)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对确定半日修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批手续。即:须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病假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息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 4、工作人员病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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