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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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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彭志芳 前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的行政职能划分已适应不了宏观调控管理思想的基本要求。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利益组合关系的日趋复杂、交织性社会事务的不断涌现,使以前非常细化的职能划分难以应付。要么出现管理中的调控缺位,要么出现互相推诿或越权。要消除此种种弊端,政府行政系统必须以一个相对一致的姿态调控具有交叉性的社会关系和难以归类的社会事态。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推行第16 条的规定,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这样,国务院文件将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此后一直采此叫法(实践工作中有的称其为“综合执法”)。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权分散和交叉、执法机构庞大等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无疑是一个突破方向。 全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实现了执法职能的相对集中,能够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的弊端;责任明确,减少职责交叉和执法推诿扯皮,提高了执法效率;精减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相对分离的探索,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取得成效的同时,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笔者拟通过本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自己初浅的认识,以期引起大家对此项制度改革的关注和讨论,并以此为解决实践部门的困惑有所裨益。 一、简要回顾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后,1997 年 5 月北京市宣武区第一个启动以城市管理领域为突破口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 2002 年 8 月份,全国已先后有23 个省、自治区的79 个大中城市和3 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通过成熟的试点之后,国务院于2002 年 8 月 22 日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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