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质证书变更情况的说明 一、变更应提交以下更名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审核表; 2.由法人、股东或董事签字的变更申请; 3.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意见; 4.未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批复; 5.整体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企业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 企业新设合并重组,原有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新、旧企业章程;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请表一份及电子版数据;(只有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提供此表) 二、增补证书相关附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2.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证书丢失的原因(盖单位公章);对丢失证书人作出的处理意见(盖单位公章)。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 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7]22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 资企业整 体 收 购 或收 购 部分股 权 ,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 资企业,经商 务主 管部门审批 后,取 得 外 商 投 资批准 证 书 的;或者外 资企业由于外 国投 资者的退 出 ,企业性质由外 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 务主 管部门注销外 商 投 资批 准 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