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橡胶”,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二、本章不包括:(一)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游泳帽);(四)第十六类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五)第九十章、第九十二章、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露指手套及品目40.11 至 40.13 的制品除外)。三、品目 40.01 至 40.03 及 40.05 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四、本章注释一和品目 40.02 所称“合成橡胶”,适用于:(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至 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三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两倍时,在五分钟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注释五(二)2 及 3 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二)聚硫橡胶(tm);(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的要求。五、(一)品目 40.01 及 40.02 不适用于任何凝结前或凝结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以下(二)款所述的除外;(二)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要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性,应归入品目 40.01 或 40.02:1.乳化剂或防粘剂;2.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3.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一般为制造热敏胶乳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一般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固剂、碎裂剂、抗冻剂、胶溶剂、保存剂、稳定剂、粘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殊用途添加剂。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