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关专项金融统计制度操作要求和实施规定(讨论稿)为加强天津市统计管理,规范有关统计的操作环节和流程,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现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35号)、《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专项统计”)涉及的相关统计分类制定以下操作要求和实施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专项统计中涉及的统计分类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被统计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分类指标数据应依据客观事实存在或发生的资料记载或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组织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确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专项统计的统计分类的需要对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做好相关原始数据、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
统计分类中需要测算的数据资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加工、计算
(三)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核查需要,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统计分类涉及各类信息、数据和资料保存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应至少保存五年“从业人员”人数证明信息资料,企业的跨行业经营中行业确定从事农业和支农经营信息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居住地证明资料应长期保存,(四)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专项统计分类中获得的信息资料加强保密管理,严防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金融机构若将专项统计分类中获得的信息资料用于专项统计以外目的,出现的风险或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二、统计分类操作的规定(一)“境内企业”范围的确定“境内企业”以该单位在我国各级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获得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和地方工商管理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作为依据进行确认
(二)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确定和测算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