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共青团信访工作,保持团组织与广大团员、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共青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
第四条共青团信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团员、青少年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接受团员、青少年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广大团员、青少年服务
第六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团中央办公厅承担信访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机关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团中央信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等事宜
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团组织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建议;(五)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六)对本级团组织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共青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