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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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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称 权 益 性 投 资 , 是 指 企 业 接 受 的 不 需 要 偿还 本 金 和 利 息 ,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净 资 产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投 资 。 ” 2、 关 联 企 业 借 款 利 息 税 前 扣 除 的 借 款 数 量 限 制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8]121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关 联 方 的 利 息支 出 , 不 超 过 以 下 规 定 比 例 和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部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 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和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关 联 方 的 利 息 支 出 ,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外 , 其 接受 关 联 方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其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为 : (1)金 融 企 业 , 为 5: 1 (2)其 他 企 业 , 为 2: 1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如 果 能 够 按 照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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