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12(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