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共 8 页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夯实公司担保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保全公司反担保债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以出具《担保函》或者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等为依据对外提供担保,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此担保向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包括(一)人保:个人连责任保证反担保单位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物保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由业务部门按公司评审会决议内容和本规则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业务部门办理反担保措施时,应严格采用本流程所附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其中的空白部分按谨慎原则填写;对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有增删等变动的,需经法务专员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方能适用
第六条反担保等合同的签章实行面签,即当面核对对方有效身份证明并现场签署
其中,个人签署相关合同且该合同签字栏注明按捺手印的,需同时用其大拇指在其签名上按捺清晰的手印
第七条反担保合同以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被担保人需第 2 页共 8 页同时出具同意委托担保并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附后)为主合同,所有合同统一编号
贷款担保项目编号即为《委托担保合同》编号,相关反担保合同编号在对应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后依次加、、等,依次类推
第八条在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或者被担保人分次获发贷款情况下,业务部门必须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附后)办理反担保措施;其他情况下,业务部门可考虑选择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
本规则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一般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