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间: 2016-06-06 15:27 阅读次数: 43 选择字号: T|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 年 5 月 19 日(此件公开发布)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 65 项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 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 项,整合 24 项为 8 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 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5 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 项
(一)保留 34 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 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