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超汇渔业有限公司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下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海上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船舶离岗至回港卸货完成直至签字完毕,整个期间,禁止任何人饮酒,无论是在自船还是别船,或任何位置,每被发现饮用任何含酒精类产品每50ML,经查证后,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上不封顶
对船长饮酒每次罚款5万元
第十条因饮酒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额由喝酒人全额承担,包括渔获损失、设备机件损失、人员打架或受伤残等索赔、海事损失等等,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且每事件对当事人每人罚款5万元,公司对船长及大副(或轮机长)另开具每事件1000-5000 元罚单
第十一条严禁船上人员聚众赌博,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船长赌博罚款2万元,船员赌博罚款5千元
第十二条规范船上卫星电话海上通的使用,仅用于工作需要时使用,由船长监督,严禁泄露密码,无特殊情况说明严禁私用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