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释义1 总则1
1 为加强营销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工作行为,防范营销差错和服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电力营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2 营销人员的基本条件1
1 熟悉《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营销业务知识和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内容
2 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和营销信息化系统应用
3 营销人员应做到:1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各类相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2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和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3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4 遵守国家、企业和客户相关保密制度
4 教育和培训1
1 营销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营销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2 营销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中断营销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5 营销违规行为查处与上报1
1 发生重大及以上营销差错、 服务事故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
2 对发生的严重违章、一般及以上营销差错和供电服务事故、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释义】本项明确了对违章、违规行为查处的要求
三级单位查出或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在24 小时内报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 ,24 小时内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
对于重、特大营销差错和严重失职行为,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应在事件定性后三天内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报公司营销部门
本项所称“四不放过”,指差错、事故、违章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