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释义1 总则1.1 为加强营销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工作行为,防范营销差错和服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电力营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1.2 营销人员的基本条件1.2.1 熟悉《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营销业务知识和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内容。1.2.2 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和营销信息化系统应用。1.3 营销人员应做到:1.3.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各类相关规程和规章制度。1.3.2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和员工服务《十个不准》。1.3.3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1.3.4 遵守国家、企业和客户相关保密制度。1.4 教育和培训1.4.1 营销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营销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2 营销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中断营销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5 营销违规行为查处与上报1.5.1 发生重大及以上营销差错、 服务事故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1.5.2 对发生的严重违章、一般及以上营销差错和供电服务事故、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释义】本项明确了对违章、违规行为查处的要求。三级单位查出或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在24 小时内报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 ,24 小时内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对于重、特大营销差错和严重失职行为,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应在事件定性后三天内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报公司营销部门。本项所称“四不放过”,指差错、事故、违章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1.6 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及代管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应遵守本规程。2 抄表2.1 抄表周期2.1.1 每月不少于一次。【释义】本项规定抄表每月至少一次。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电费交纳信用等级较差等客户,根据电费风险程度,应实行多次抄表。2.1.2 新装客户应在归档后第一个抄表周期进行抄表。【释义】本项所称“归档” ,指营销信息化系统中的信息归档。2.2 抄表例日抄表例日变更,应报二级供电单位营销部门审批。高压客户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