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控制权问题探讨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市场,是因为能够借助权威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契约确定了企业成员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过程中重大事宜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其中的关键之一,是确定企业权威的主体即共有产权控制权的归属
3.1谁拥有共有产权控制权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共有产权控制权不仅仅是补充契约形式的剩余控制权,而是全部控制权,故也可以称为企业控制权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终极控制权的归属
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企业契约
因为企业契约而形成的企业这一新的法律主体,拥有共有财产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包括控制权
从企业契约的共益特征看,企业共有财产的控制权是在企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融合和利益冲突的共同产物
因此,其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都只能属于各种不同要素的投入者即企业所有成员共有
任何成员失去了剩余索取权,就会失去了对于追求“剩余”的必要热情
企业作为一种合作以求取共赢的组织,剥夺了一个成员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意味着这个成员并不属于这个组织
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一致,应该看成是企业契约的一种本质特征
1接下来需要明确企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
由于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不可能由所有成员同时进行,那就意味着要产生无法承受的交易费用,因此,法律上往往需要先行规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以保证企业契约的循序运行
按照公司法,初始控制权一般规定由企业契约的中心签约人,也就是发起人行使
发起人为多人时,再在其中预先规定最大股东为召集人
这里其实存在着最初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的主体形式上是全体股东(因为公司尚未成立),受托的主体是发起人
因此,发起人有义务在公司成立大会上向全体股东报告股款筹集和开办费使用情况,并经审议通过
当不符合条件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还要赔偿其他股东的利息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并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或者劳动雇佣资本的问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