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控制权问题探讨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市场,是因为能够借助权威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效益。企业契约确定了企业成员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过程中重大事宜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其中的关键之一,是确定企业权威的主体即共有产权控制权的归属。3.1谁拥有共有产权控制权?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共有产权控制权不仅仅是补充契约形式的剩余控制权,而是全部控制权,故也可以称为企业控制权。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终极控制权的归属。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企业契约。因为企业契约而形成的企业这一新的法律主体,拥有共有财产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包括控制权。从企业契约的共益特征看,企业共有财产的控制权是在企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融合和利益冲突的共同产物。因此,其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都只能属于各种不同要素的投入者即企业所有成员共有。任何成员失去了剩余索取权,就会失去了对于追求“剩余”的必要热情。企业作为一种合作以求取共赢的组织,剥夺了一个成员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意味着这个成员并不属于这个组织。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一致,应该看成是企业契约的一种本质特征。1接下来需要明确企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由于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不可能由所有成员同时进行,那就意味着要产生无法承受的交易费用,因此,法律上往往需要先行规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以保证企业契约的循序运行。按照公司法,初始控制权一般规定由企业契约的中心签约人,也就是发起人行使。发起人为多人时,再在其中预先规定最大股东为召集人。这里其实存在着最初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的主体形式上是全体股东(因为公司尚未成立),受托的主体是发起人。因此,发起人有义务在公司成立大会上向全体股东报告股款筹集和开办费使用情况,并经审议通过。当不符合条件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还要赔偿其他股东的利息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并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或者劳动雇佣资本的问题,而是企业全体成员雇佣了核心资本家的劳动。我国解放前的股份有限公司较普遍地对发起人单独发放红利,以对于他们作为中心签约人付出的劳动给予酬劳。又因为那时的公司里员工普遍参与利润分红,因此,这种酬劳并非仅仅出自其他股东,也同样出自于公司员工。可以看成是公司全体成员对其功绩的褒奖1。企业终极控制权属于公司全体成员,由此可见一斑。最后,需要明确企业现实控制权的归属。1潘序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中华民国二十年修订四版。Pp281-2842单纯站在共有产权角度,控制人作为法律人的代表与自然人一样要面对市场,根据对于交易品的价值判断以及对于交易对象的价值判断,“寻租”,并加以实现。买卖什么和与谁买卖,构成共有产权控制权人的最主要职责。经济学是从最大化原则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在回答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时,其依据是归谁才有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由于企业效益最大化被理解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的结果,而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又是市场条件下理性博弈的结果,因此企业契约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结果就成为决定企业控制权归属的基本制约条件。企业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应当能表达企业决策的形成过程及效力确定,以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求取剩余价值的最大化。离开了企业的这种基本目的,企业本身就没有必要产生,共有产权本身就不会存在。因此,这一点应该是勿庸置疑的。否则企业治理的其他任何问题都会陷入歧途。企业成员各方都是企业的签约人,这是契约本质要求的平等。无论是强调“资本雇佣劳动2”,还是“劳动雇佣资本”,都还只是在追求“身份”。当这种“身份”在契约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时候,往往就蕴含了制度内的“败德”。资本家利用这种身份企图强占“契约”要素产生的全部剩余,国家利用身份造成“同股不同价”,农民因为“身份”被迫缴纳税金,都是2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3这种“身份”导致“败德”的典型实例。而当另一些利益集团不满足于“身份”的压迫,又不能通过真正的契约加以解决时,就形成了制度外的“败德”。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现实控制权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