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CCTV.com 01 月 14 日 14: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CNTV.CN 为法律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 制作、 购买、 入库、 播出、 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 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 表演者、 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 促进节目版权开发, 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 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 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 结合本台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11 月 1 日起试行。 第一章 电视剧 第一条 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编剧、 导演、 词曲作者、 摄影、 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 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 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 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 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 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 并报编委会讨论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 在广电总局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总编室汇总审核时, 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 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与主创人员的合同, 能够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与其它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 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 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 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 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 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 本台购买电视剧时, 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 新媒体传播、 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 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购买电视剧, 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 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 第七条 本台有关部门制作电视剧过程中, 应逐步将宣传片、 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 剧本、 分镜头本、 导演工作台本、 导演阐述、 场记、 剧情简介、 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