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5〕115号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即富春江经济开发区及新登镇工业功能区等10个工业功能区
街道、建制镇规划范围外的和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鹿山街道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
富春江经济开发区和新登镇工业功能区等10个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坐落在街道、建制镇的,土地等级参照所在地街道、建制镇的相应等级确定;土地坐落在乡的为三级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调整为:一级土地3
00元/平方米·年,二级土地2
00元/平方米·年,三级土地1